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,公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法律效力。
1、直接证据效力。直接证据效力,就是指公证委托书是一种安全可靠的直接证据,具备证实公证目标真实性、合理合法的证实力,可立即当做评定客观事实的依据。中国《民诉法》第67条明文规定:“历经法定条件公证证实的法律行为、民事法律事实和相关文书,人民检察院理应当做评定客观事实的依据。
但有反过来证实足够推到公证证实的除外。”最高法院《关于刑事诉讼直接证据的若干明文规定》第77条明文规定:“人民检察院就数个直接证据对同一客观事实的证实力,能够按照以下基本原则评定。
2、证据、档案资料、鉴定结论、勘验笔录或是历经公证、登记的书证,其证实力通常超过别的书证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。”法律法规往往作出如此的明文规定,那样公证机关是國家的司法部门证实行政机关。
公证人员在公证流程中,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公证目标进行认认真真全方位的调研、核实,以后出示的公证委托书具备无可置疑的法律法规证实力,能够立即当做评定客观事实的依据,供行政机关、团体、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民立即应用,是一种调节社会经济、民事法律关系关联的安全可靠法律法规凭据。
公证主要作用: 证据效力 、强制执行效力、受法律保护、证明真实可靠性